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贷款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催收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名誉、财产;
(二)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采取误导、欺骗等非法手段;
(四)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五)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六)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催收;
(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